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时间:2009-04-28 21:42:00   来源:腾讯高考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为了规范学院招生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为“四川师范大学成都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团结镇学院街65号。

第三条 学院是由四川师范大学和四川省锦虹科技教育开发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合作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教发函[2004]21号文件),系全国统一招生、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部编代码为“13672”。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设立由院长任组长,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研究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负责招生和学生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考(论坛)招生和学生就业的日常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和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有关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就业监察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就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028-87953080、87953086,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电话:028-87953069、87959669,传真:028-87953066;学院招生就业监察办公室电话:028-87953091;学院网址:www.cdxy.edu.cn,招生就业网址:www.csdcdxy.com;招生就业专用电子邮箱:csdcdxy@126.com;邮政编码:611745。


第三章 招生对象与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招生的对象为当年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的上线考生。

第十条 学院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院按规定程序可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投档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投档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均不设级差分。

第十四条 投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

(1)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当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录取线时,则看其第二专业是否已录满,若未满,将未录上的考生按专业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到第二专业上,依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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