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西藏高考加分政策
有符合第50条、51条政策加分的考生,可在其高考卷面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全国性加分项目面向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只面向我区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全国性加分项目:
(1)烈士子女考生,加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15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10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5分。
(5)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门巴族、珞巴族、僜人、夏尔巴人考生及不执行单独划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6)进藏干部、职工在藏实际工作累计每满一年(按月累计每满12个月算1年,截至高考当年7月31日),其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从建立法定关系时开始计算)高考加1分,父母双方在藏工作,以在藏实际工作时间较长一方为准,加分不超过18分。执行单独划线的少数民族考生不执行此加分项目。在西藏民族大学、驻区外办事处(格尔木除外)工作时间不计入加分。该项加分2035年取消。
(7)具有西藏所属边境村、边境一线村户籍且连续实际居住或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截至高考当年7月31日),每年实际居住或工作时间达到9个月及以上的,其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从建立法定关系时开始计算)参加高考分别加10分、20分。
地方性加分项目:
(1)获得自治区级“先进双联户”家庭中参加次年高考的考生,加10分。该项加分2035年取消。
(2)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区〉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加10分。该项加分2035年取消。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按照教育部规定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凡符合以上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必须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自治区、地(市)、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中阶段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52.生源不足时,报考农业、牧业、林业、水利、水文、地矿等艰苦行业的考生,可由招生学校申请,在征集志愿时降分投档,降分最多不超过20分。
53.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予以优先录取或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予以优先录取:
①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③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④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⑤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⑥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
⑦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⑧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2)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
②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